龙山法院:“黄牌”警告!《预罚款通知》为案件办理按下“快进键”
2026-05-14 11:34:27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李颖 | 作者:曹天宇 田龙午 | 点击量:5123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曹天宇 田龙午)近日,龙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山东潍坊某银行发出《预罚款通知书》,以刚性司法举措整治妨碍司法调查取证行为,坚决捍卫司法权威,全力保障涉企案件胜诉权益及时兑现。

执行过程:

本案为涉企执行案件,调取涉案账户流水、固定财产线索是推进案件办理、兑现企业胜诉权益的关键。执行过程中,干警专程跨省赶赴该银行营业网点,规范出示双人工作证件、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全套法律文书,依法申请账户信息查询,手续完备、程序合法。但该行工作人员以“需上级审批授权”为由,当场拒绝提供查询结果,并要求干警现场等候多日。

执行干警充分体谅金融机构管理规范,现场提出折中方案:无需现场滞留,审批完成后通过官方邮箱、机要邮寄方式送达查询结果,既符合司法规范,也不增加银行工作负担。但该银行仍无正当理由予以回绝。

因行程紧、任务重,干警先行赶赴下一站办案,五日期间该银行未主动反馈任何办理进度,远超常规协查时限。干警多次电话沟通、释法明理,说明跨省办案成本高、案件办理时限紧的实际情况,再三请求配合邮寄送达,该行工作人员始终推诿搪塞、拒不配合。

为避免案件停滞、企业权益受损,执行干警临时调整办案计划专程折返,再次当面沟通并释明法定协助义务,该银行仍执意拒不配合。其以内部审批为由长期拖延协查、拒绝合理送达方式的行为,已严重妨碍法院依法调查取证,浪费司法资源,影响涉企案件执行质效。经研究决定,龙山法院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相关规定,向该银行发出《预罚款通知书》,责令其限期改正、履行法定义务。

收到通知书后,该银行充分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严重性,立即完成内部审批流程,全面配合法院完成账户查询工作,并按约定方式将相关材料邮寄送达,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。

法官说法:

《预罚款通知书》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,对已经符合法定罚款条件的被执行人或协助义务人,发出的“惩戒预警文书”,不是最终处罚。文书里会说清违法事实、需要履行的义务,以及“如果不纠正就会正式罚款”的后果,还会预留一段时间让当事人改正。预罚款机制不是“一刀切”的处罚,而是法院在法律权威和当事人权益之间找平衡的体现,既不纵容违法行为,也给了改正的空间。

法官提醒: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调查取证、办理执行查控业务,是法律明确规定的、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,绝非可选择、可推诿的“额外工作”,更不能以单位内部规定、内部审批流程为由,对抗国家法律、拒绝履行法定义务。如果真收到《预罚款通知书》,别逃避,及时核实整改、积极沟通处理,才是最稳妥的做法!

法条链接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,有义务协助调查、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,并可以予以罚款:

(一)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;

(二)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,拒不协助查询、扣押、冻结、划拨、变价财产的;

(三)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,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、转交有关票证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;

(四)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。

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,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;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,可以予以拘留;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。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,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:

(一)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;

(二)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;

(三)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、权属变更登记、规划审批等手续的;

(四)以需要内部请示、内部审批,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。


责编:李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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